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邹孝永,冯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负责人高浩根。被执行人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孝永。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金木。被执行人邹孝永。被执行人冯月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被告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邹孝永、冯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127894.21元,合计借款本息为人民币4127894.21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上述款项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邹孝永、冯月香对被告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11.5元,由被告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邹孝永、冯月香共同负担,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两公司均已歇业,被执行人邹孝永、冯月香下落不明。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在审判阶段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马海工业园区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19395号、19394号、03517号、03516号、0752号、0751号)、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斗门镇杨望地段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号),已轮候查封了浙江绍兴绿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斗门镇汤公路以东土地[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4)字第1-5306号]、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海路土地[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字第07475号、07476号、07477号],以上均需待首轮查封案件对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已向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月香在该公司的债权,暂无法处理。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浙D×××××、浙D×××××、浙D×××××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