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夏文东与唐春海、李克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85-2号申请执行人夏文东,居民。被执行人唐春海,居民。被执行人李克英,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文东与被执行人唐春海、李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唐春海、李克英尚欠原告夏文东借款本金20万元,两被告自愿于2014年9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之后每月10日前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两被告在偿还最后一笔款项时,另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二、如两被告逾期偿还,原告夏文东可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本息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唐春海、李克英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支付上述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