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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李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何某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皓博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