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东谷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艾卓尔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常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