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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非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庆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庆飞,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程彩霞,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庆飞,男,住平乡县。被执行人王玲玲,女,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计征字(2015)110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平计征字(2015)110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平计征字(2015)1101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商黎丽审判员  贺 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