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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仁凤与罗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凤。被执行人罗词英(曾用名罗嗣英)。本院在执行张仁凤与罗词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仁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石法执债字第13号债权凭证要求被执行人罗词英给付未受偿债权余额978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9000元了结本案,自愿放弃其余本金及迟延利息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石法执债字第13号债权凭证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家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