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仁凤与罗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凤。被执行人罗词英(曾用名罗嗣英)。本院在执行张仁凤与罗词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仁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石法执债字第13号债权凭证要求被执行人罗词英给付未受偿债权余额978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9000元了结本案,自愿放弃其余本金及迟延利息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1)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2)石法执债字第13号债权凭证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家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