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与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699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花倪村堂前。经营者胡三好。被告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双阳路创投工业坊4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蔡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诉被告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撤回对被告苏州大综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4元,减半收取为3552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自然生态休闲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