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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湘不服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湘,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高楚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韩湘��曾用名周悦,女。法定代理人韩立志,男。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法定代表人郭利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岸欣,男,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占胜,男,该局玉皇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高楚涵,女。法定代理人孙静,女。原告韩湘不服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通知利害关系人高楚涵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次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湘法定代理人韩立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岸欣、刘占胜,第三人高楚涵法定代理人孙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响审 判 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王廷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