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国祥与曹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祥,曹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92号原告:陈国祥。被告:曹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祥诉被告曹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400元,合计2673元,由原告陈国祥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奥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