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永胜、邓守华与徐州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胜,邓守华,徐州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76号申请人许永胜。申请人邓守华。被执行人徐州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储街40号。许永胜、邓守华与徐州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铜证执字第8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暂无法执行,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铜山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铜证执字第84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