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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敬民与刘宝亮、河北省老区红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民,刘宝亮,河北省老区红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刘敬民,职工。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亮,司机。委托代理人马占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老区红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2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府前西路257号。负责人张亚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欣,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民与被告刘宝亮、河北省老区红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敬民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