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034号被告人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新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1999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原襄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8月24日解除劳教;2001年8月3日因盗窃被原襄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11月9日解除劳教;200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04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0日因抢劫被原襄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1月13日解除劳教;2011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北农场公安局襄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北监狱公安局看守所。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襄阳城郊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其全、代理检察员周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襄北农场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256元(其中盗窃未遂五起,价值86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在襄北农场医院就医期间,将该医院护士马某某挂在医生办公室内椅子上的手包盗走,包内有50余元现金及钥匙等物。同日下午,公安机关民警将被盗赃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马某某。2.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徐某在黄集镇计生办家属院内,趁天黑无人看管之际,将薛某停放在楼梯道内的一辆价值2520元的顺源牌迅鹰型黄色电动车盗走,后徐某将销赃得款的600元挥霍。3.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徐某带领同伙至襄北农场酒厂家属院内,徐某利用其熟悉地形优势,负责踩点和门口望风,同伙将兰某某停放在楼梯道内的一辆价值360元的吉祥人家牌带红色棚子的三轮电动车推至楼梯门口外,因同伙触动车把上报警器,二人弃车逃走。4.2014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带领同伙至襄北农场农科所内,徐某负责望风,同伙将胡某某停放在农科所办公楼楼梯道内的一辆价值2080元的嘉陵牌黄色踏板小型摩托车盗走,将摩托车推到农科所西边的气象观测站附近的麦地里,因无法接通电源且发现值班人员在锁大门,二人弃车逃走。5.2014年11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襄北农场八新生家属院内,将金某停放在一号单元楼楼梯道内的一辆价值3201元的爱玛牌速腾型黑色电动车盗走,将车推至八新生厂区丁字路口,因被值班人员发现,其弃车逃走。6.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徐某带领同伙至襄北农场学校家属院内,徐某利用其熟悉地形优势,负责踩点和门口望风,同伙将李某某停放在二号楼楼梯道内一辆价值3045元的哈力爱俊达摩托车推走20米远时,被主人发现,同伙弃车逃走。同日晚,被告人徐某单独一人再次进入学校家属院,将段某某停放在一号楼楼梯道内的一辆山本牌红色摩托车电源线剪断,但因无法发动且被主人发现,其弃车逃走。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作案工具断线剪、裁纸刀、螺丝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票、收据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4.被害人马某某、薛某、兰某某、金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王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6.价格鉴定意见书;7.监控视频录像;8.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独自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襄北农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1256.5元(其中盗窃未遂五起,价值8686元;盗窃既遂两起,价值257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在襄北农场医院就医期间,将该院护士马某某挂在医生办公室内椅子上的手包盗走,包内有50.5元现金及钥匙、名片等物。同日下午,公安机关接警后,民警从被告人徐某处将被盗赃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马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某证实,2014年8月27日中午,其放在襄北农场医院三楼手术室办公室内的手包被人盗走,里面装有一把钥匙、几张名片及50.5元现金,其报警后不久,警察找徐某追回了其被盗的财物。2.返还物品收据证实,被盗手包和钥匙已返还被害人马某某。3.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徐某窜至黄集镇计生办家属院内,趁天黑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薛某停放在楼梯道内的一辆黄色“顺源”牌迅鹰型电动车盗走,后销赃得款600元。经鉴定,黄色“顺源”牌迅鹰型电动车价值252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薛某证实,2014年11月3日18点许,其将自己的一辆黄色“顺源”牌迅鹰型电动车停放在黄集镇计生办家属院楼梯口处,当时电动车车把及后轮均上了锁。次日7时许,其准备骑车上班时才发现电动车被盗了。被盗电动车是其2014年4月24日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架号为YD201312000031819、发动机号为140301452。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8日8时58分,一名陈姓男子向警方报警称,薛某停在黄集镇计生办家属院的一辆黄色“顺源”牌迅鹰型电动车被盗。3.机动车、电动车销售统一票据证实,2014年4月27日,被害人薛某在黄集镇明峰商行购买一辆黄色“顺源”牌迅鹰型电动车,当时售价为2800元,发动机编号140301452,车架号YD201312000031819。4.襄州价鉴证字(2014)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黄色“顺源”牌迅鹰型电动车价值2520元。5.视频监控光盘证实,2014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进入黄集镇计生办家属院,同日20时48分,被告人徐某推走一辆两轮电动车。6.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三、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被告人徐某供述该人系男性,具体姓名及身份情况不详,操湖北天门口音,以下表述相同)窜至襄北农场酒厂家属院内,由徐某利用熟悉地形的优势负责踩点、望风,由同伙进入院内具体实施盗窃,同伙正欲将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楼梯道内的一辆红色“吉祥人家”牌电动三轮车推走时,不慎触动车把上的报警器,两人随即弃车逃走。经鉴定,红色“吉祥人家”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6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兰某某证实,2014年11月9日,其将自己购买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停放在襄北农场酒厂家属院内的楼梯间里,电动车的车把上有一个报警器,不注意不易被发现。次日早上,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停在楼前的高坡处,才知道电动车差点被盗走。事发后,因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其遂未报警,亦未向单位反映。2.盗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3.襄州价鉴证字(2014)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红色“吉祥人家”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60元。4.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四、2014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窜至襄北农场农科所内,徐某负责望风,同伙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办公楼楼梯道内的一辆黄色“嘉陵”牌48型助力车盗走,两人将助力车推至农科所气象观测站附近的麦地时,因无法接通电源且发现值班人员在锁大门,遂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黄色“嘉陵”牌48型助力车价值208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1日23时许,其从襄北农场农科所值班人员处得知其摩托车被扔到农科所内麦地时,就与王某某到办公楼西头的气象站麦地查看,后见其黄色“嘉陵”牌58型踏板两轮摩托车停放在麦地里,摩托车的锁已被破坏,前面的线亦被拽断。2.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1日晚,其到气象站抄数据时,发现胡某某的一辆黄色踏板小型摩托车停在那儿。3.证明证实,2012年12月,被害人胡某某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嘉陵”牌48型摩托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襄州价鉴证字(2014)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黄色“嘉陵”牌48型助力车价值2080元。6.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五、2014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襄北农场八新生家属院内,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一号单元楼楼梯道内的一辆黑色“爱玛”牌速腾型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推至八新生厂区丁字路口时,因被值班人员发现,被告人徐某随即弃车逃走。经鉴定,黑色“爱玛”牌速腾型电动车价值320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13日9时20分,何某某就本案向公安机关报警。2.被害人金某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其将自己的黑色“爱玛”牌速腾型电动车停在岳父家一楼梯道充电,后岳母告诉其电动车差点被窃贼盗走。3.证人郭某某、何某某均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其在襄北农场八新生家属院见一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车往外走,该男子见其后就扔下电动车扭头跑了。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收据证实,2014年10月2日,被害人金某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爱玛”牌速腾型电动车一辆。6.襄州价鉴证字(2014)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黑色“爱玛”牌速腾型电动车价值3201元。7.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六、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窜至襄北农场学校家属院内,徐某利用其熟悉地形优势,负责踩点和门口望风,同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二号楼楼梯道内一辆红色“哈力爱俊达”牌HL125T-A型摩托车推行20米远时,被李某某当场发现,同伙随即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红色“哈力爱俊达”牌HL125T-A型摩托车价值3045元。同日晚,被告人徐某独自一人再次返回襄北农场学校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一号楼楼梯道内的一辆红色“山本”牌红色摩托车电源线割断,后因无法发动且被段某某发现,被告人徐某随即弃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16日19时30分,被害人段某某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报警。2.被害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5日晚,其送客人出家门时,发现自己的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不见了,并见一名男子推着其摩托车往外走,其随即大喝一声,那名推车男子随后弃车而逃。3.被害人段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5日23时许,其停在襄北农场学校家属院楼梯口的摩托车被小偷盗窃,因其被盗摩托车没电,故窃贼未能将摩托车盗走。4.证人赵某某证实,2014年11月15日晚,其见徐某来到襄北农场学校家属院,后又见徐某急匆匆从学校门口跑出去。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襄州价鉴证字(2014)8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红色“哈力爱俊达”牌HL125T-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5元。7.湖北省襄北农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段某某的红色“山本”牌红色摩托车因过于陈旧,无法鉴定价值。8.被告人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被湖北省襄北农场公安局襄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3.湖北省襄北农场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无坦白情节。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徐某的前科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时,从徐某身上查获断线剪、裁纸刀、螺丝刀,并予以扣押的情况。6.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断线剪、裁纸刀、螺丝刀的外观情况。7.价格鉴定意见书(襄州价鉴证字(2014)86号)证实,被盗摩托车、电动车的总价值为1120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盗窃作案未遂五起(被盗财物价值8686元),既遂两起(被盗财物价值2570.5元),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马洪斌审判员王旻代理审判员董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彭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