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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稻民初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中庆、董江峰与董江峰、李童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庆,董江峰,李童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稻民初字第4729号原告:李中庆。被告:董江峰,被告:李童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庆诉被告董江峰、李童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