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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魏云全诉韦荣辉、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全,韦荣辉,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57号原告魏云全,男,四川省眉山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曦,朱绪锋,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韦荣辉,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被告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路。法定代表人韦荣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云全与被告韦荣辉、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魏云全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3800元,但原告魏云全没有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同时,原告魏云全向本院申明,其已经与被告韦荣辉、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宜,暂时不需要继续诉讼,为了减少损失,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云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玲审 判 员  李世兰人民审判员  周仕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丕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