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恢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河东支行,徐芹,刘文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河东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双桥街中段路南。负责人彭成国,行长。被执行人徐芹,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被执行人刘文田,男,按照,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徐芹、刘文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徐芹、刘文田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