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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闫广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