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营创木制品有限公司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营创木制品有限公司,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营创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申惠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清,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允福,男,1952年3月2日出生,韩国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刚,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东,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恒辉,系辽宁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营创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悦主审、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清、朴允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鄢恒辉、王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本案中,债权人马刚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借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现沈阳营创木制品有限公司对借据上的金英芝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鉴定申请,本案应发回重审,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应在查清借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对本案依法裁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营创木制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高 悦代理审判员 曾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