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清年与单春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年,单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年,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单春花,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清年与被执行人单春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清年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单春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春花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英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