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文淼、潘桂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方文淼,潘桂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寿连,改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平,改行员工。被告方文淼。被告潘桂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文淼、潘桂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珉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