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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河市新城镇东冯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新城镇东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沙河市新城镇东冯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沙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河市新城镇东冯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沙河市新城镇东冯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2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王明霞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