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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4-1号原告彭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3号。负责人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康乐园尚都一品A2幢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蒋开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勇,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彭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第三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睿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