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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 民事 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童某某,女。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27日,本院向被告童某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州打工时认识并恋爱,2007年5月7日生育儿子何甲,2008年3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初期感情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1年1月被告吵闹着外出打工,刚走时,原告经多方打听,曾经在浙江嘉兴市找到过被告,并劝其回家,被告不但不听劝,其母亲反而提刀将原告赶走。此后原告再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被告也至今未归。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童某某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州打工时认识并恋爱,2007年5月7日生育儿子何甲,2008年3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后,被告便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均无结果,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债权债务。上诉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的户籍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后,感情一般,从2011年被告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婷婷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人民陪审员  孙 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