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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陶善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陶友林,汤萍,陶善来,武明发,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善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友林被执行人:汤萍被执行人:陶善来被执行人:武明发被执行人:陶琴本院依据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陶友林、汤萍、陶善来、武明发、陶琴价值26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