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聂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原告郭某诉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