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万祝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万祝烈,游仿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健,男,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易吉安,总经理。被执行人万祝烈,男,生于1953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万祝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万祝烈未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万祝烈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及万祝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及万祝烈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及万祝烈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及万祝烈涉嫌犯罪,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对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及万祝烈提起公诉,现正在审理中,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限期内申请执行人未作回复。本院拟对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听证,经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现被执行人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万祝烈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现正在刑事审判中,且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现不能处置,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邓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锡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