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纪荣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纪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应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纪荣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荣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高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纪荣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材料款10791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因被执行人纪荣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纪荣梅分八次付清申请执行人涟水长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861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兑现2000元,尚欠款8861元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高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 海 峰执行员 梁 先 明执行员 孙刚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