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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兴与杨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杨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兴,农民。被告:杨晓东,农民。原告刘兴与被告杨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组建的个体建筑队工作。2011年至2012年期间,经我与杨晓东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3693元。2013年11月15日,被告杨晓东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3年底前归还。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236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晓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找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3693元,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36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236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东给付原告刘兴劳务费23693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92元,由被告杨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庆华审 判 员  张翔宇人民陪审员  霍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