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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亚男与刘平、杨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刘平,杨礼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吕亚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绍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礼龙,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吕亚男诉被告刘平、杨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亚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