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亚男与刘平、杨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刘平,杨礼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吕亚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绍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双双,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礼龙,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吕亚男诉被告刘平、杨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亚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