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廖艳玲、黄俊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廖艳玲,黄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廖艳玲。被执行人黄俊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人廖艳玲、黄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103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