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哈尔滨松江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法定代表人:周焕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璇,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法定代表人:周焕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璇,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八经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纪财,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松江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法定代表人:周焕林,该公司厂董事长厂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及哈尔滨松江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松江混凝土建筑构件厂、哈尔滨松江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代理审判员 刘文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