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79-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富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79-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熊秀平。97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礼东。98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98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美。98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存弟。上诉人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四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7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四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四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案用人单位广元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四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