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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蔡付明与蔡永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付明,蔡永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付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淑清,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德,农民。上诉人蔡付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付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蔡付明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贵孚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