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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广杰申请执行吴瑾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广杰,吴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广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吴瑾,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许广杰申请执行吴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广杰于2015年6月8日以与被执行人吴瑾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吴瑾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广杰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许广杰撤销对吴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连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