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朝万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朝万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46号罪犯郭朝万,农民。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郭���万因犯抢夺罪,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郭朝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朝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5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郭朝万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郭朝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郭朝万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鉴于其剩余刑期不足十个月,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郭朝万的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