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玉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法定代表人沙高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峰,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