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信用联社职工。被告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