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汉杰诉杨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杰,杨进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王汉杰,男,汉族。被告杨进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杰诉被告杨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汉杰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审 判 员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