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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汉杰诉杨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杰,杨进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王汉杰,男,汉族。被告杨进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杰诉被告杨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汉杰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审 判 员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