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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跃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跃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才,公司职员。被告姚跃进,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跃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芦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