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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