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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自贡颜李商贸有限公司、颜孔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自贡颜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催字第3号申请人:自贡颜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杨家冲居委会2组团2-14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颜孔念,总经理。申请人自贡颜李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临海支行于2014年9月19日签发,票号为3100005124425243,到期日为2015年3月19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海市美阳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朗晴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在公告期间,申请人自贡颜李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用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林 原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