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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中勤与张丽侠、丁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勤,张丽侠,丁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刘中勤,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丽侠,女,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丁方明,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市国税局驾驶员,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中勤与被执行人张丽侠、被执行人丁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