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85号原告:高某,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女,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赵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