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5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甲、林某乙等与林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588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某乙,女,香港居民。申请执行人林某丙,女,香港居民。被执行人林某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与被执行人林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林某丁应分别补偿申请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各742460.2元;案件受理费493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231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