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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唐自生与郝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生,郝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唐自生,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郝鸿,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自生与被告郝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自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自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已减半),由被告唐自生负担。审 判 长  孙加力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建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