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唐自生与郝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生,郝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唐自生,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郝鸿,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自生与被告郝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自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自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已减半),由被告唐自生负担。审 判 长 孙加力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建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