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蔡志金、张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蔡志金,张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被执行人蔡志金。被执行人张习军。原告李长江诉被告蔡志金、张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蔡志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长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800元,二、被告张习军对被告蔡志金向原告李长江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习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蔡志金追偿。被告蔡志金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逾期后,被告蔡志金、张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长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志金、张习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志金、张习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江如发现被执行人蔡志金、张习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