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陈龙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74号罪犯陈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龙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1300号、第6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