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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伟才与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杨伟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6号香水郡2-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宽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仕祥。委托代理人宗建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才,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泉,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凤军,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荣耀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伟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荣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仕祥、被上诉人杨伟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孙 洁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