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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清席与刘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席,刘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朱清席,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振华(特别授权,农民。被告刘于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古城街北、永丰街东。负责人赵善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清席诉被告刘于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清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朱清席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乃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