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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鑫与刘亚军、张娌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鑫,刘亚军,张娌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孙鑫,男,22岁,汉族。被告刘亚军,男,34岁,汉族。被告张娌媚,女,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鑫与被告刘亚军、张娌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鑫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孙鑫负担。审判长  余明丽审判员  缪建林审判员  朱少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