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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慕××与被告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慕××。委托代理人宋英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宁,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慕××与被告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助理审判员徐国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吉明、丛双胜组成。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